强烈建议大家尽早认真地思考一下死亡,毕竟这是谁也逃不掉的宿命,及时认清它,并建立起自己的死亡观,你会一下子通达很多。

——坤鹏论

坤鹏论:读《形而上学》学习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140)-坤鹏论

今天又看到那些个可笑的人更加肆无忌惮地擦边坤鹏论,居然腆着脸说什么自己是坤鹏论的创始人,

再次重申一下:

第一,坤鹏论的创始人是封立鹏、滕大鹏,之前还有江礼坤老师,后来他退出了,

第二,坤鹏论旗下只有坤鹏论、坤鹏论保这两个自媒体号,其他与我们没有半毛钱关系,

第三,坤鹏论这个品牌我们早就注册了商标,奉劝某些人及时收手,真要较起真儿来,你们这些年所做出的也都会一并付之东流。

第七卷第十章(三)

原文:

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

解释:

但是,那公式及凭借公式而成为实体的各个部分则是在整体之前,或是其中的某些部分在整体之前。

原文:

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说不明白了),

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

解释:

动物的灵魂(即是有灵性生物的本体)凭借公式即是某些种属身体的形式及其怎是(我们至少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考虑到各个部分的功能,这些若是不提及感觉就不说清楚。)

因此,灵魂必是全部或是部分地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而存在,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动物都是如此。

原文:

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

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

解释:

躯干及其部分都是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

综合实体(也就是具体的实体,比如:具体的一个动物、一个人)可以分解为质料,但是灵魂这个主体不能分解为质料,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先于整体的。

原文:

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

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

灵魂也相似。

解释:

在另一个意义上讲,灵魂不先于整体,因为它不能脱离整个动物而存在;

因为在一个活的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个死指就只是名称上的“指”,实际上它已经不具备“指”的真正含义了。

灵魂也同于此。

原文:

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

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

(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

解释:

有些部分既不先于也不后于整体,

这就是占统治地位的以及公式(即其本体的怎是)首先出现于其中的部分,比如,也许是心脏或大脑;

(究竟是心脏还是大脑才是动物的主体呢,这是无关紧要的。)

原文:

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

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

解释:

至于人和马以及这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不是本体,

这些都仅仅是这个个别具体公式与这个具体质料所组成的具体事物,而被当作了普遍性事物来对待或讲述而已。

原文:

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

其它的例也相似。

坤鹏论:读《形而上学》学习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140)-坤鹏论

解释:

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把与其密切相关的个别质料囊括于其身体之中。

也就是说,苏格拉底、卡里亚等具体的人则是包括着终极的个体质料于其中的个别事物。

其他的事物与此类似。

原文: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

解释:

亚里士多德又一次重复指出:所谓“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亦即本质)的一部分,或者是形式与质料的结合的一部分,或者是质料本身的一部分。

原文:

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

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

解释:

但是,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

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圆者”,即怎是(本质)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相同。

原文:

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

解释:

然而,当我们碰到那综合实体,比如“这圆”,亦即一个个体的圆,不论是可感的还是可知的(可知的圆则指的是数学上的圆,而可感的圆指的是那些用铜或木材制作出来的圆),则没有关于它们的定义;

原文:

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

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

但“圆”却总是由普遍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

解释:

对它们的认识是借助于思考或感觉;

而当它们从现实中消失后,它们存在与否是不清楚的;

但是它们永远由普遍公式来陈述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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