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我们所谓的荒唐、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尽量抛开自己的主观去看待,你会发现它们其实很可能不荒唐,并且存在着极大的可能性。

——坤鹏论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五十九)-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五十八)》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第五组推论:如果“一”是“一”(“其他的”篇)(一):

1.“其他的”是什么?

这组推论中的“其他的”指的是,与理型“一”对应的、异于“一”的物质世界的个别事物。

如果理型(“一”在这里是代表任何理型的实例)是孤立、隔离的,不与物质世界的个别事物(“其他的”)结合,那么,“其他的”也同样是孤立、隔离的。

同时,如果“其他的”是孤立、隔离的,不与“是”结合,那么,它就只是自身的、只有本性。

这第五组推论论证的就是:如此的“其他的”将会有什么样的性质。

2.“一”和“其他的”是相互分离的

如果“一”和“其他的”都是孤立、隔离的,它们将是相互分离的。

因为联系在一起只有两种情况:

第一,像第二、三、四组推论假设的那样,一与“是”结合成为“是的一”,同时其他的也与“是”结合,成为“是的其他的”。

但是,在这里二者是完全孤立、隔离的,因此这种情况不存在,它们无法以此方式产生联系。

第二,有一个东西将它们统括其中,它们以都被其包围而发生关联,这个东西既要异于“一”,又要异于“其他的”,可是,当人们说“一”和“其他的”时,就相当于说了一切,也就是说,“一”和“其他的”已经包含了一切,那么,在“一”和“其他的”之外,再没有另外什么了,那么,它们也不符合这个情况,所以相互分离。

3.第一推论:“其他的”不是整个—部分的

前面第一组和第二组推论已经论证出:一般的一是相对有部分的,真正的“一”绝无部分。

如果“一”和“其他的”分离,又没有部分。

那么,“一”既不整个地也不部分地在“其他的”里面。

那么,“其他的”就根本没有任何方式能分沾“一”,既不部分地也不整个地分沾,因此,“其他的”也就不能具有部分和整个的性质。

4.第二推论:“其他的”不是一—多的

因为“其他的”不是“一”,也没有“一”在它们里面。

那么,“其他的”根本不能分沾“一”,它也就不是部分,也不是整个。

“其他的”不是部分,自然也就不是多,因为如果是多,它们里的每一个就是整个的一部分了。

“其他的”不是整个,自然也就不是一,因为如果是一,它就是整个。

以上两个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一”是隔离了孤立的,“其他的”同样也是如此,那么,它也就没有了以下极端相反的性质:一——多;整个——部分,或说它们不像如果其他的和“是”结合那样在“其他的”里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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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五组推论:如果“一”是“一”(“其他的”篇)(二)

1.第三推论:“其他的”不是数的

“那么,‘其他的’自己既不是二,也不是三,也没有二、三在它们里面,如果‘一’在一切情形里被剥夺去了。”

这是因为一是数之始,没有一,自然所有其他数字(一切数)也就不复存在了。

另外,换个角度也可以得到同样的结论:

前面的第二推论得出:“其他的”既不是一,也不是多,而二和三在自身方面是一和多的同一,因为就数量而言,二或三作为整个组为多,作为单元数组则为1,1和1,1,1,所以,“其他的”既不是二,也不是三。

总而言之,“其他的”不是数。

2.第四推论:“其他的”不是类似—不类似的

“其他的”不是数,不是一和二,“其他的”既不能满足类似、不类似、类似和不类似的数方面的分沾条件。

“那么,‘其他的’自身既不是类似、也不是不类似‘一’,类似和不类似也不在它们里;因为假设它们既是类似的、又是不类似的,或者有类似和不类似在它们自身里,那些异于‘一’的就要有两个自身相反的理型在它们自身里。”

“但是凡不分沾‘一’的不可能分沾有任何两个。”

“那么,‘其他的’不是类似的或不类似的,也不是既类似又不类似的。”

“因为如果它们是类似的或不类似的,它们要分沾这一个或那一个理型,如果它们既是类似的又不是类似的,则分沾有两个相反的理型;但这已证明为不可能。”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它们是类似的,它们一定是分沾了“这一个”理型(即类似的理型),如果是不类似的,则会分沾了“那一个”理型(即不类似的理型)。

如果“其他的”不分沾“一”,它就不是一,又不是多,就不能分沾类似的理型和不类似的理型中的一个,更不能分沾它们两个。

因此,“其他的”既不是类似的,也不是不类似的。

这个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一”是隔离孤立的,“其他的”也没有类似—不类似这一对极端相反的性质,或者说,它们不在“其他的”里面结合。

3.第五推论:“其他的”不是同—异、动—静、生—灭、大—小—等的

“那么,‘其他的’既不是同的,也不是异的,既不变动,也不静止,既不产生,也不消灭,既不大些,也不小些,也不等,也无这类性质中的任何另外一个;因为如果‘其他的’带有这样的任何一个性质,它们将分沾一、二、三以及奇和偶,分沾这些已被指明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在一切情形、一切样式里被夺去‘一’了。”

这和第四组推论的第四推论一样,简要地说明“其他的”既没有那些相反的性质中的任何一种,它们必也不已是、正是或将是,这样它们不是,也就是说,“其他的”不是一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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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五组推论的总结

这组推论的结论如下:

第一,“其他的”既不分沾“一”,不是“一”,也不是多;

第二,“其他的”既不是整个,也不是部分;

第三,“其他的”既不是类似,也不是不类似;

第四,“其他的”既不是同,也不是异;

第五,“其他的”既不变动,也不静止;

第六,“其他的”既不产生,也不消灭;

第七,“其他的”既不大些,也不小些,也不是等;

第八,“其他的”不是一切的。

总之,在第四组推论中被肯定的其他的具有的所有性质,在这里因为“其他的”是孤立、隔离而全被否定了,所以,这个结论的意义在于,如果“一”是隔离了孤立的,结果必是:每一对极端相反的以及每一组相反的不在“其他的”里面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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