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所谓的各种大事,绝大多数还不如你晚饭吃什么来得重要。

——坤鹏论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六十四)-坤鹏论

总的来说,《巴门尼德篇》不容易理解,特别是第二部分。

不过,坤鹏论认为,对于这篇对话录来说,完全理解其内容并非最重要。

最重要的应该是学会在面对问题到底该如何逻辑推论。

柏拉图在这篇对话录中告诉世人,不管什么问题,都要从多个角度去考察、论证。

因为现实中的事物皆包含有多种性质,甚至是集各种极端相反的性质于一身。

所以,如果能够真正明白这个道理,并将其真正运用起来,这篇对话录就算是懂了。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六十三)》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第六组推论:如果一不是(四):

1.第四推论:一是类似的—不类似的

首先,如果一是异于其他的,那么,其他的也是异于一的,一和其他的互为异类。

异类,说明是不同的一类,是它类。

它类就是不类似。

本着异的是异于异的这个原则,不类似的是不类似不类似的。

因此,一和其他的都具有不类似的性质,一不类似其他的,其他的不类似一。

如果一有不类似其他的性质,它必然有类似它自身的性质。

因为,如果一不类似它自身,它就是异于它自身的,不类似、异于它自身的只能是其他的,而不可能是它不类似、异于它自身,换言之,一只能是同于它自身的,类似它自身的。

所以,如果一不是,一和“类似”与“不类似”这对极端相反的理型结合,同时具有着类似的—不类似的性质。

2.第五推论:一是等于的—不等于的

一具有不等于这个性质很好论证。

因为一是异于其他的,所以它不等于其他的,否则它就等于其他的,那么,它就不异于其他的了。

对于等于的论证,巴门尼德提出不等于包括大于和小于,它们之间有一个等于。

如果一是不等于的,它必然包括了等于,也就是说,一在分沾理型“不等”的同时,也分沾着理型“等”。

陈康指出,这个论证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一分沾“不等”,所以一不等于其他的,但是,这个不等或是大于或是小于,而不是兼具有大于和小于,所以,从一分沾“不等”推论分沾“等”,是错误的。

这个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一不是,一异于其他的,它便和“不等”——“等”这对相端相反的理型结合,具有不等于的—等于的性质。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六十四)-坤鹏论

二、第六组推论:如果一不是(五)

1.第六推论:一是—不是

“再者,它必以某种样式分沾着‘所是’。”

“就像我们说的那样,因为如果它不是那个样子,我们说‘一不是’就没有说对,如果说对了,那我们就说到了‘是者’。”

“如果我们肯定自己说对了,那我们就必然肯定自己说到了‘是者’。”

“看起来,一是不是的,因为如果它不是不是的,而为了不是而放弃了是,那它就马上成为‘是者’了。”

“一是不是的”,所谓“不是”是相对的,是异,这里即是一“是异于其他的”。

如果一为了异于其他的,在某种样式里“放弃了是”,那所放弃的“是”就是“是其他的”的“是”。

因为它放弃了这个,它才可以成为“是异于其他的”。

这样,在它放弃了这个时,它立即“是异于其他的”,是一个“是(异于其他的)者”。

“如果它应当不是的话,它一定有一个纽带把它与不是束缚在一起,这就是‘不是者’,这正如‘是者’必须有不是才能完备一样。因为只有这样‘是者’真正地是,‘不是者’才真正地不是。”

这句话不好懂,坤鹏论引用的是王太庆的译文,再让我们看看陈康的译文:

“如果它将要不是,它必有不是的是,以为不是的束缚,同样,正如是的必有不是的不是,以期是是完满的。”

这句话里面藏着一个重要思想:不是的一不能无“是”,只是单独地有“不是”,反之,它必也有“是”,即“不是的是”。

“是”在这里仿佛是一种线索,将“不是”束缚在不是的里。

另一方面关于是的也是同样的情形:它不能单有“是”,必也有“不是”——“不是的不是”;这“不是”将“是”“束缚”在它里。

“是”在这样情形下才是完备、完满的。

“束缚”是柏拉图的一个惯用词汇,表示固定不使离去的意思。

无论“是者”或“不是者”,都有“是”和“不是”两方面,“是”不能在“是者”里独存;“不是”不能在“不是者”里独存。

“是”赖“不是”和它并存,才能牢固地在是者里面;

“不是”赖“是”和它并存,才能牢固地在不是者里面。

二者存在,俱存;二者不存,俱不存。

如果情形是后者,那么既没有“是者”,也没有“不是者”,它们皆为绝对“不是者”,即“无”。

情形如果是前者,无论“是者”或“不是者”,皆有完备、完美的“是”。

可以看出,在柏拉图看来,完满的“是”(既广义的“是”)兼包(狭义的)“是”和(相对的)“不是”:

完满的“是者”除了(狭义的)“是”以外,也有(相对的)“不是”;完满的“不是者”(不是绝对的不是的或“无”)除了(相对的)“不是”以外,也有(狭义的)“是”。

但是,为什么完满的“是”兼包(狭义的)“是”和(相对的)“不是”,或者为什么“是”和“不是”必然在“不是者”里和“是者”里并存?

这在上一节已经进行了论证,也就是事实已为我们讲明,即因为像任何的为了“不是”在某种样式里放弃了“是”,它即是是的了。

比如:正像“非甲”不是“甲”,它即是“非甲”。另一方面,正像“甲”是“甲”,它即不是“非甲”。

这样,“是”和“不是”合并不可分,它们只是同一个的两方面;任何的如果有其中之一,必有其中另一,或者说,其中之一将另一个“束缚”在“不是者”或“是者”里。

完满的“是”只存在于这“是”——“不是”或“不是”——“是”里。

“‘是者’如果要完整地是,那就既要分沾着是‘是者’的那个‘所是’,又要分沾着不是‘是者’的那个‘非所是’;‘不是者’如果要完满地不是,那就既要分沾着不是‘不是者’的那个‘非所是’,又要分沾着‘不是者’那个‘所是’。”

“由于‘是者’分沾着不是,‘不是者’分沾着是,一既然不是,就必然分沾着是,这样才能不是。”

“如果一不是,它显然有个‘所是’。”

“如果它不是,它也有一个‘非所是’。”

以上这段话是对上面所讲的发挥,讲的是:“是者”所分沾的“是”是什么,所分沾的“不是”又是什么;“不是者”所分沾的“不是”是什么,所分沾的“是”又是什么。

陈康给出了一个实例来代替“是者”和“不是者”。

假设“甲”和“非甲”代替“是者”和“不是者”,那么:

(1)“甲”所分沾的“是”乃是“是甲”的“是”(“甲”是“甲”);

(2)“甲”所分沾的“不是”乃是“是非甲”的“不是”(“甲”不是“非甲”);

(3)“非甲”所分沾的“不是”乃是“不是非甲”的“不是”(“非甲”不是非“非甲”);

(4)“非甲”所分沾的“是”乃是“是非甲”的“是”(“非甲”是“非甲”)。

这是第五组推论的第六推论,它推论不是的一分沾“是”也分沾“不是”。

关于第一点的推论共有两个论证:其一是认识论方面的,另一个是万有论方面的。

前一个论证的价值远远低于后一个,因为我们虽然接受柏拉图的真的概念,但我们所肯定为真的言论,事实上并一定是真的。

第二个论证不但在本篇对话录中占有重要位置,其自身也很重要。

它不但证明“不是的”分沾着“是”,而且其结论远超出这个范围。

事实上它所证明的是任何的“有”(这就是说,除“无”以外一切“是者”和“不是者”)皆有(狭义的)“是”和(相对的)“不是”两方面。

这样,“不是的一”既分沾着“是”也分沾着“不是”。

这个结论的意义在于:如果一和相对的“不是”结合,它也和这个“不是”的相反的(狭义的)“是”结合。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六十四)-坤鹏论

2.更简单地理解第六推论

相信很多朋友读过这一段后一定会感慨:每个字都认识,放到一起咋就跟天书似的呢!

坤鹏论认为,对于这个推论——一是—不是,还有更简单的理解路径: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里每一个推论讲的都是一或其他的的性质。

那它们的性质如何得来?

是的,根据柏拉图的理型论,它们的性质皆因分沾了相应的理型而来。

那么,“一是—不是”,“是”和“不是”都可视为理型,一分沾了“是”而成为一,同时一也分沾着“不是”而不是其他的。

任何事物皆是如此,它们在是某个事物的同时,也在不是着其他事物,所以,任何事物皆有着是和不是两面。

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将“是”和“不是”视为泛指的两个极端相反的理型,只要一和相对的“不是”结合,异于其他的,那么它便分沾着以上讲过的以及没有讲过的那些极端相反的理型,从而既有这样的性质,同时又有着与之极端相反的那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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