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们想活成这样,活成那样,但是,不管是什么样,基本都是别人规定的样子,我们偏偏从来没想过:最应该的是活成自己。

——坤鹏论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三十三)-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三十二)》中,坤鹏论主要分享第一组推论——如果“一”是“一”的以下推论:

第五推论:“一”是既不静止也不运动的

第六推论:“一”既不异,也不同

特别是第六推论,初看时会觉得难以理解,理解它的关键则在于牢记初心,也就是第一组推论的假设:“一”是“一”。

坤鹏论讲过,后面那个“一”相当于是一的理型,它决定了前面那个“一”的性质——独一无二,而这又决定了:

首先,“一”是完全隔离孤立的,它不与任何事物发生关系,特别是异这样的比较关系,所以“一”不异。

其次,异的比较基点是针对相同的性质,而“一”偏偏就只有“一”这么一个蝎子粑粑独一份的性质,没有第二个事物拥有这一性质,因此,“一”不异。

再次,就是“一”是“一”,是不是代表了相同的关系呢?

这中间的关键是:“一” ≠“同”。

也就是“一”的性质并不是“同”的性质。

如果说相同,其实也一种比较关系,那么同样也必须最少是两个事物的,而非一个,也就是“同”必然将“一”分裂成了二。

因此,“一”也不同。

二、第一组推论:如果“一”是“一”(三)

1.第七推论:“一”既不是像,也不是不像

“但是,‘一’将既不是像,也不是不像任何的,也就是说,‘一’既不是像又不是不像它自身,也既不是像又不是不像别的东西。”

这句话是纯粹的否定,既否定了像,也否定了不像。

“因为有‘同’的性质的才是像。”

这话的意思是说,像,是因为事物包含有“同”的性质才会像,但是,因为“一”只有“一”的性质,没有包括“同”在内的其他任何性质,所以它根本就不具有像和不像,以及像和不像它自身或是其他任何事物。

“这就已经指明了,‘同’在性质方面和‘一’是分离的。”

“但是,‘一’如果在‘是一’之外还带有什么别的性质,它就不只是一,就要成为多,但这是不可能的。”

这个意思其实在前面的推论中就被隐含地提出过,巴门尼德在这里明确地说了出来。

如果“一”是“一”(一的理型),说明“一”只有一个性质,就是这“一”(一的理型)。

如果在“一”(一的理型)以外,还另有一个性质,比如:甲,那么,“一”不仅是“一”(一的理型),而是“一”(一的理型)和甲,于是就“成为多”。

所谓“成为多”指的是,“一”不仅有一个,还是有多于一个的性质,这与这组推论的假设是矛盾的。

在“一”只有“一”这一个性质之下:

“那么,‘一’就绝不能成为同的,既不能同于别的东西,也不能同于它自己。”

“那它就既不能像别的东西,也不能像它自己。”

“‘一’也同样不能成为异的,因为这样就要成为多,不只是一了。”

“那带有异于它自己,或者异于别的东西的性质时,就不像它自己或者别的东西;那带有‘同’的性质的,就像。”

“看来,那完全不带任何‘异’的性质的‘一’是根本不像的,既不像它自己,也不像别的东西。”

“所以,‘一’是既不像、也不不像别的东西或者它自己的。”

也就是说,“一”没有自身的像和不像,也无像或不像于其他。

巴门尼德在此并没有直接论证像和不像,而是通过“一”不能有同和异的性质来论证,带有同的性质就是像,带有异的性质就是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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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推论:“一”既不是相等的,也不是不相等的

“再者,如果‘一’是这样,它将既不是等于,也不是不等于任何的。”

“也就是说,‘一’既不是等于又不是不等于它自身,也既不是等于又不是不等于别的东西。”

很明显,这个推论的基本结构和前面第七推论有些相似。

“如果它等于某某,它将和它所等于的东西有着同样多的计量单位。”

“如果它大于或小于那些和它有公共计量单位的东西,它比那些小些的将有多些单位,比那些大些的少些单位。”

“对于那些和它没有公共计量单位的呢,它的计量必定大于其中某些的,小于其中另一些的。”

柏拉图很早就发现数和形中都有这样的分别:有些有公共计量单位,有些没有。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曾以希腊人不能分别有公共计量单位和无公共计量单位两个性质为一件可耻的事。

“那根本不分沾‘同’的,不是不可能有同样多的计量单位或其他任何同样的东西吗?”

“那么,‘一’就不能是等于它自己或其他的,因为它没有同样多的单位。”

“但是,如果它有多些单位或少些单位,它有多少单位,它就要有多少部分;这样它将不再是一,有多少单位,就有多少个。”

也就是说,如果“一”有单位,不管多少,都意味着它必然有部分。

但是,如果“一”只有一个单位呢?

这样的话,“一”一方面没有部分,另一方面它还小于一切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东西。

不过,巴门尼德很快就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否定论证。

“如果它只有一个单位,它就变成了等于这一单位,然而前面已经证明过‘一’不能等于任何的。”

“因为‘一’不分有一个单位,也不分有许多个,也不分有稍微几个,它又根本不分有同,那么,看起来,它将无一时是等于它自身或其他的,再者,也不大于,也不小于它自身或其他的。”

这个推论通过关于公共计量单位方面论证了“一”和“等”以及“不等”的关系。

“等”与“不等”这一对极端相反者也和“异”与“同”的结果一样——“一”不等于自身和其他,也不与自身和其他不等,但是,“不等”又分出了“大于”和“小于”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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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九推论:“一”既不年长,也不年轻,或同龄

“怎样?‘一’看起来能比某某东西年长些,或年轻些,或与它同龄吗?”

这里继续推论关系者,是时间方面的关系,分为年长、年轻、同龄,其实就是不等于(大或小)、等于。

由于巴门尼德在此处只是通过时间固有的三个状态来揭示时间中的两类关系,所以这一推论是从时间的性质来推论的,其中的时间不是在运动范畴中进行考察,而是静止状态。

“因为,我想,如果‘一’和它自身或其他东西有同一年龄,它将要分有时间方面的相等和像;在那两个——像和相等——里,我们已讲过‘一’皆没有分沾。”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一”和它自己或别的东西同龄,它必须分沾时间上的“相等”和“像”,但是,前面已经讲过,“一”除了“一”,没有任何其他性质的分沾,既不分沾“像”,也不分沾“相等”。

“可是我们也说过,它既不分沾‘不像’,也不分沾‘不等’的。”

“既然‘一’是这种性质的,它怎么可能比某某东西年长或年轻,或与那个东西同龄呢?”

“那么,‘一’既不是年轻的,也不是年长的,也不和它自身或其他东西同龄。”

接下来的第十推论更加烧脑,坤鹏论再三斟酌语句,还是不够清晰,还是留待明天继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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