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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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鹏论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四十四)-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四十三)》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的以下推论:

第九推论:一是同己又异己,同其他的又异其他的(下)

实话说,这个推论挺绕的,绕的原因,一是因为其中的逻辑,二是由于语言习惯的不同。

坤鹏论的建议就是找上两三个译本,反复品读。

就我手头的三个译本,从翻译质量上看,个人觉得,陈康的译本排第一,王太庆的排第二,王晓朝的排第三。

二、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九)

1.第十推论:一是类似,又不类似

这个推论是借比拟法作为论证根据的。

其命题为:“一是既类似、又不类似它自身以及其他的。”

也就是说,一既像又不像它自己以及其他的东西。

“既然我们见到一已经被指明为异于其他的了,其他的东西就同样也是异于一的。”

“那它就异于其他的一切,其他一切也异于它,既不多点,也不少点。”

“如果既不多点,也不少点,那不就是一样了吗!”

“那么,那致使一异于其他一切、其他一切异于一的,也致使一同于其他一切、其他一切同于一。”

这句陈康的译文为:“一对于其他的有异的性质,其他的对于一也同样有异的性质,正如它们是如此,一和其他的、其他的和一也有同的性质。”

两个译文结合起来看,可以这样:

“那么,那致使一异于其他一切、其他一切异于一的异的性质,也是致使一同于其他一切、其他一切同于一的同的性质。”

显然,理解以上这段话的关键是:异的性质和同的性质。

异的性质在中文中可以有两个意思,可以用引号标识出来:

“异的”性质,“异的”指两个不同的。

“异”的性质,“异”指一个令事物不同的性质。

比如:甲有子的性质,乙有丑的性质,子和丑是两个不同的性质,甲和乙就是有“异的”(两个不同的)性质。

再比如:甲异于乙,乙异于甲,那么,甲有“异”的性质,乙也有“异”的性质。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张三和李四是异的,这个异是抽象的、概括的;张三是男的,李四是女的,男和女是具体异的性质。

同的性质也有两个相应的意思——“同的”性质和“同”的性质——对应着异的性质的两个意思。

显而易见,巴门尼德在这里所说的异的性质和同的性质指的是:“异”的性质和“同的”的性质,所以才能得出“异”的性质=“同的”性质,都“异”,那么也就都“同”,仅就“异”这一点,它们是同的。

比如:我们说那两个人与众不同,在与众不同这点上,那两个人是相同的。

接着,巴门尼德继续对上面这节论证进行了解释。

首先他指出,凡一个名字皆有所指,在每次应用里同一个名称所指皆同。

“这样:我们会把每一个名字加在某一件事物上。”

“同一个名字能讲不止一次。”

“如果只说一次,就是在标明那个叫这名字的东西,说许多次还是标明那个东西,也就是,不管你说一次还是多少次,你都是必定永远在说同一个东西。”

这个好理解,比如:我们说大象,不管说多少次,都是在说大象而不是其他动物。

接着,他将这个原则应用到“异”上,论证在“其他一切异于一”和“一异于其他一切”,异指同一个性质——“异”。

“异,就是加在某某的一个名字。”

“那么,当你说它时,无论一次或多次,涉及的并不是别的东西,你所标明的无非是那个叫这名字的东西。”

“当我们讲其他一切异于一,一异于其他一切时,我们虽然讲了两次异,指的却无非只是这个名字所标示的那种性质,而不是别的。”

“那么,既然一异于其他一切,其他一切异于一,都是由于这个异的性质,一和其他一切没有旁的性质,但有同的性质,我想,有同的性质的即类似、相像。”

“正像一对于其他一切有异的性质,就这一点,一整个地是类似其他的整个,因为一整个地是异于其他的整个。”

最后巴门尼德得出结论:就着这个“异”的性质,一和其他一切有“同的”性质,也就是类似。

比如:假设甲变动,乙变动,甲有“变动”的性质,乙有“变动”的性质,仅就“变动”这一点,它们有“同的”性质。

再比如:甲有部分,乙有部分,那么甲有“部分”的性质,乙有“部分”的性质,即就“部分”这一点,它们有“同的”性质。

具体到“变动”和“部分”的内容,它们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这样,甲和乙有“同的”性质,只要甲有某性质,乙也有某性质,至于这是什么性质完全无关。

正如甲和乙皆变动,它们即就着“变动”这一点有“同的”性质,同样一和其他一切相异,它们即就着“异”这一点有“同的”性质。

这时候,我们一定提醒自己,要放弃掉对于性质具体内容的执念,内容不是有“同的”性质的条件,有“同的”性质只是同有某性质,这个性质的内容是“同”、是“异”、是“变动”、是“部分”,或任何其他性质,都不影响这“同有”。

以上论证的是:一是类似其他一切的。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四十四)-坤鹏论

接着,巴门尼德开始论证:一是不类似其他一切。

“但是,再者,类似是和不类似相反。”

“异也是和同相反。”

“但是,我们也见到,一同于其他一切。”

“同于其他一切的性质,都是与异于其他一切相反的性质。”

“既然致使一异于其他一切的,已经被证明为类似。”

“那么,一同于其他一切,却会由于那种与使它类似的性质相反的性质而不类似。”

“是异使之类似。”

“那就是同使之不类似,否则同就不会和异相反了。”

“所以,一既类似又不类似其他一切,由于异,它类似,由于同,它不类似。”

这个论证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异是同的相反者;

第二步:类似和不类似的相反者;

第三步:“同于其他一切”的性质是“异于其他一切”的性质的相反者;

结论:如果已经证明异使一和其他一切类似,那么,与异相反的同就会使一与其他一切不相似。

这个不类似的论证似乎并不正确,问题就出在了论证方法——比拟法上。

这个推论以两对极端相反者:以两个事物都“异”,在“异”这个性质上它们是“同的”,所以它们类似为基础,比拟两个事物都“同”,“同”是“异”的相反者,如果“异”导致类似,那么,“同”自然导致相反的不类似。

前面部分“异”使一类似其他一切,这个我们已经想通了。

所谓“异”使甲、乙类似,就是说“异”使甲和乙有“同的”性质。

“异”是一种相互的关系,它只存在于异的和异的之间,这样,如果无“异”存在于一和其他一切之间,一和其他一切必然是异的和异的,这就是:它们必同有“异”的性质,于是它们有了“同的”性质,这样,“异”使它们类似。

但是,关于“同”的情形正是相同,并不相反,“同”也是一种相互的关系,它只存在于同的和同的之间。

如果“同”存在于一和其他一切之间,它们必然同有“同”的性质,于是它们有“同的”性质,有“同的”性质类似,所以,“同”并不使它们不类似,而应该和“异”一样,使它们类似。

这个推论的错误,柏拉图在后面纠正了。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四十四)-坤鹏论

“还可以这样解释。”

“一既然是同的,就不是异的;既然不是异的,就不是不类似的;既然不是不类似的,那就是类似的。”

这句指一有“同”的性质:一是同于其他一切的。

“一既然有异的性质,就是异的,既然是异的,那就是不类似的。”

这句指一有“异”的性质,一是异于其他一切的。

“因此,一既然同于其他一切,又是异的,由于这两个理由,以及其中的一个理由,它就既类似又不类似于其他的一切。”

“如果一已被证明了既同于它自身又异于它自身,不就也被证明,同样地,由于这两点和其中某一点,类似和不类似它自身。”

这个第二组推论的第十推论其意义在于:如果一和“是”结合,一也将与以下一对极端相反的理型:类似——不类似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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